网站地图 | 工商论坛| 联系我们  
 
 简体中文|English
用户名:
密  码:
  
首 页 今日工商 政府信息公开 网上办事 公众服务 监督投诉
 
 
 
 省工商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法律法规>>商标监督管理
发布日期: 2005-01-01
[加入收藏][ ][关闭]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
文号:
主题词: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 内地 商标代理业务
发布机构:

     第一条 自2005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独资的形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第二条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取得审批机构的批准证书后,应当向企业设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办理登记手续提交的文件中应包括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5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每月一次将依照本办法登记的商标代理组织的有关信息报送商标局,报送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第四条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标代理组织的其他事项,按照外资登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办理。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商标代理组织从事商标代理事宜,按照商标代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ICP备050000006
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77号金汇大厦北门
电话:0571-88383388 邮编:310005 监督电话:88391212
建议使用IE6.0,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