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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06-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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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监督管理
文号:
主题词: 商标监督
发布机构:

(一)主要职责

依法监督管理注册商标,查处注册商标假冒、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浙江省著名商标资格认定

1、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条件

①商标所有人为在本省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②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期限已满三年;

③商标所指商品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售后服务优良,具有较高市场声誉;

④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领先;

⑤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

⑥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措施。

2、办理程序

①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商标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市(地)工商局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提供前三年相关材料。提出申请的时间一般为每年的9月份前,每年评审一次。

②市(地)工商局自收到申请表及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初审决定,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向省工商局推荐。对初审决定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省工商局提出复核申请。省工商局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省工商局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③省工商局自收到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后,提出审查意见,提交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省工商局对经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确认具有浙江省著名商标资格的,予以认定并公告。

(三)行政处罚职能

对违反商标管理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6、使用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

7、使用注册商标或未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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