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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02-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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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规则
文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号
主题词: 商标评审
发布机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5112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7号令公布;

20029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争议案件: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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