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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17日,丽水市工商局经检支队根据举报,对丽水市众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水众旺”)从事“消费储值卡”经营活动进行了调查。该公司由张伟强等三人共投资10万元人民币于2004年7月14日设立,之前于6月29日张伟强与山东众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山东众旺)(总部)签订“众旺公司任命授权书”,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成为山东众旺“消费储值业务”丽水市莲都区代理商;代表山东众旺在丽水市莲都区发展“消费储值业务”加盟商,并向消费者发售消费储值卡。截止案发之日止,丽水众旺已在丽水市的莲都区、缙云县两地共发展了加盟商家150余家,涉及美容美发、餐饮、服装、家电、汽车美容、装修、电脑销售、金银手饰等行业。发售消费储值卡368张,收取注册费3680元。发展注册会员(消费者)达100余人,获得奖励权的会员还没有。现丽水众旺已向加盟商收取佣金1000余元(注:当事人供述已向加盟商收取佣金1000余元,从当事人“计点单佣金汇总表”统计已向加盟商收取佣金2866.7元)。经查发现,至2004年9月,丽水众旺已向山东众旺公司上交加盟费5万元,装修、购买办公用品设备等用去4万元左右,除去人员工资和日常开支,现该公司帐面余额不足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