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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08-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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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死”股权化身“活”资金
作者:吕律     来源:省工商局新闻中心

浙江企业再获融资重要新渠道

让“死”股权化身“活”资金

《浙江省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今起正式公布实施

 

记者从浙江省工商局了解到,《浙江省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已于今天(616)正式公布实施。公司股东可以将持有的股权用作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在当前金融形势趋紧的形势下,该办法的出台将成为浙江企业融资一条新的重要渠道,为浙江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注入了一股全新的动力。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经济结构持续调整、资本市场不断健全的经济社会转型期。随着国家经济从紧政策的推行,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而股东的出资在企业成立之后,就成为了不能随意处分的“死”股权,使得庞大企业股权的巨大经济能量无法充分发挥。浙江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遭遇了融资难的形势,企业纷纷寻求融资新渠道。自去年《物权法》实施后,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也可以出质,“死”股权转化为“活”的资金有了可能,全省各地不少企业向工商部门提出股权出质登记申请的要求十分迫切。

 

为帮助企业找到对接资本市场有效途径,将企业的静态资本变为现金流,使经济存量转化为现实经济能量,从而更好地促进浙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浙江省工商局在最短的时间内制定并出台了《浙江省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

 

根据该办法规定,可以进行股权出质的企业包括在浙江省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东人数为200人以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权出质登记的企业应与质权人一起向股权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并提交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出质人持股证明、股权质押合同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工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工商部门同时提醒企业,有一下情形的不得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一)以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出质的;

 

(二)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

 

(三)以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出质的;

 

(四)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办理出质登记的其他情形。

 

另外,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股权质押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工商部门对出质股权登记后将予锁定,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该部分股权。

 

浙江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为浙江企业提供了新的低成本的融资渠道,也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新的业务增长点,对盘活非上市公司和众多有限公司股权,实现企业创新与资本市场有效对接必将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已经做好受理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的准备工作,即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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