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奥运会的临近,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等专用权的行为时有发生。2008年4月3日,台州市工商局椒江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前所街道六联村一家眼镜厂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标注“BeiJing 2008”、奥运五环标志等字样的金属太阳镜。“你生产的金属太阳镜上标有“BeiJing 2008”和奥运五环标志,是不是有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许可?”,“我生产的太阳镜全部是出口俄罗斯的,标上“BeiJing 2008”和奥运五环标志是为了能够更好的宣传北京奥运会啊”,当事人李某的回答看起来冠冕堂皇,实则在避重就轻。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李某为利用北京奥运会即将召开的良机赚取高利润,在未获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就擅自开始生产侵权眼镜。执法人员在核实了相关情况后,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行为,依法扣留侵权眼镜1000副,并做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椒江工商部门提醒:北京申奥成功之后,国务院随即发布《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并于2002年4月正式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受法律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包括:图案图形类的标志、专有名称类标志、文字口号类标志。所有与奥运相关的商品和商业推广项目,只要没有经过正式授权,都构成侵权。商家应以此为戒,切勿乱搭奥运顺风车,消费者如有遇到上述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等专用权的行为,可积极向工商部门举报。
3月27日上午,缙云县工商局在开展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专项行动中,在该县壶镇镇应庄村某竹制品加工厂查获了一起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案件,现场扣留涉及非法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物800多公斤。
当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壶镇镇应庄村某竹制品加工厂检查时,发现该厂现场堆放大量竹快板,上面印有“福娃欢欢”等北京奥林匹克吉祥物“福娃”文字图案。经过整理,总共有标注奥林匹克吉祥物“福娃”文字图案的竹快板35袋(25公斤/袋)。
经查证,当事人加工标注奥林匹克吉祥物“福娃”文字图案的竹快板根本没有得到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许可,当事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北京奥申委和国际奥委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在当事人无法提供授权书和相关证明手续的情况下,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标注奥林匹克吉祥物“福娃”文字图案的竹快板予以扣留,并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