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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房产广告发布是否需要竣工证明
 咨询内容: 根据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1号发布,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 第五条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五)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六)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 根据此相关法规,房地产广告发布必须出具竣工证明,那么是否意味着目前几乎所有的房地产广告都涉嫌违规,因为不可能有房产项目在施工完成后才开始推广。 请工商局的专家对此问题做出解释。
 咨询人: ccmmjerry
 咨询时间: 2008-07-20
回复信息
 回复内容: 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1号已在1998年12月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作修订,请查阅.
 回复部门: 广告处
 回复时间: 2008-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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