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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三门县工商局 消保委联合物价局开展餐饮行业整治这一情况严重失实,要求立即更正
 信件内容: 7月30日发表在新华网和台州红盾信息等新闻媒体的报道严重失真,要求立即纠正。 我是一名报社记者,向局长反映如下情况:三门县工商局联合当地物价局、消保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行业明码标价工作的规定》,首次以明文规定餐饮行业不得“加收餐具消毒费”。 《规定》将餐饮行业收取“餐具消毒费”定为价格欺诈行为。这则消息存在两个失实情况:一,三门工商局和消保委根本没有跟物价局联合出台《通知》,而是三门县发展和改革局以三发改【2008】35号文件下发通知。早在7月上旬就将文件下发到各餐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了,新三门报全文刊登,三门电视台都进行了宣传,根本没有工商和消协参与,你们可以派人去媒体核实,去餐饮企业检查核实。二,“将餐饮行业收取“餐具消毒费”定为价格欺诈行为”这句法律定性词在《通知》中根本没有。这是根本不懂价格法的人瞎编的,这样的文字在全国各大网站和媒体出现,会对价格执法的法律法规引用产生误导。这种工作没有做起来,且满天下乱吹的欺世盗名行为必须纠正。建议所有工商网站撤掉这则消息,否则,将发表在新华网上揭露这种工作浮夸风。
 写信人: 价格卫士
 写信时间: 2008-07-31
答复信息:
 答复内容: 你好,三门县工商局和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行业明码标价工作的规定具体内容入下: 三门县工商局、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行业明码标价工作的规定 各餐饮单位(个体工商户):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餐饮业的健康发展,维护餐饮服务市场良好的社会形象,规范我县餐饮业的价格和收费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县范围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种经济形式经营者以宾馆、饭店、菜馆、酒店、食府、餐厅、咖啡厅、茶室、酒吧、KTV、火锅、快餐、面点等形式专营或兼营餐饮的行业(以下简称餐饮业),都必须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条 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菜肴、酒水的价格和其他服务收费,并实行明码标价。 第四条 餐饮服务单位的明码标价形式主要有:菜谱、商品标价签、点心价目表、服务价目表。 菜肴价格应当使用菜谱标示。点心价格应当使用点心价目表标示。酒水、饮料等商品价格,有酒水吧台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使用商品标价签标示,无酒水吧台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在菜谱上标示。服务收费应当使用服务价目表标示。 因顾客需要而临时外购的酒水、饮料,经营者应当在顾客消费前告知具体价格。 标示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第五条 菜肴应标明名称、计价单位、价格、主料份量及主料、辅料构成。点心应标明名称、份量、计价单位、价格。 套餐(和菜)应标明该套餐的总价格、所含菜肴和点心的名称、份量及主要菜肴的主、辅材料。承办“年夜饭”、“宴席”应当明示菜单具体内容。 有免费提供客房、酒水、乐队等承诺或价格附加条件的,应当在菜单上标明。免费赠送的商品应当标明商品名称、产地、规格及数量,免费赠送的服务项目应当标明服务名称、服务内容、赠送条件等要件。有消费限制的,应当在菜单上明确标示。 餐饮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如要收取“茶水费”、“餐巾纸费”、“小毛巾费”、“服务费”等其它费用的,餐饮业必须事先向消费者明示,在相应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开标明并在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后才能收费。对顾客特殊要求有条件满足的,应本着诚信原则,事先与顾客达成价格上的协议。 第六条 下列情况也可以采用以下方式标示价格: (一)季节性时鲜菜和饭店特色菜可在店堂公示该菜肴的主、配料和价格; (二)点生制作的应标明生菜的单价,加工费另收的应同时标明; (三)经营火锅的单位应在点菜单上标明每份菜肴的份量和价格。 第七条 酒水、饮料等商品标价签,应标明商品名称、规格、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等主要内容,有产地、等级等要求的,应当同时标明。 第八条 服务收费应标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餐饮食品价格的结算,应当详尽、准确。餐饮食品价格结算应当出具消费结帐清单,消费结帐清单应如实写明消费的品名、单价和总结算价格。 经营者应当在菜谱、价目表的醒目位置标明:“价格监督电话:12358,消费申诉举报电话:12315”。 第九条 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新闻媒体有权监督明码标价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工商部门举报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协助价格主管部门贯彻明码标价规定。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价格行为: (一)明码标价的内容不完整,或者内容与实际不符; (二)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一经营场所同时使用价格不相等的两种标价; (三)经营者利用明码标价强制捆绑销售、强制服务收费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经营者不得价外加收餐具消毒费; (六)其他不规范的标价行为。 第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有价格欺诈行为的,处以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三门县工商局、物价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二00八年七月二十日起施行。 三门县发展和改革局 三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八年七月二十日 感谢你对工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答复部门: 办公室管理员
 答复时间: 200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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