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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举报金通置业关于景和苑虚假广告的函 |
| 信件内容: |
1.5.7m架空层内仅设置了一个电梯间,却算作一个楼面,称之为1楼,其上层依次称之为2楼,无形中导致业主楼层损失,同购房时宣传不一致,购房时宣传首层为不与地面接触层,有欺诈行为。
所谓“架空层”从建筑工程专业角度定义,所谓架空层是指建筑室内地坪以下基础回填土以上的三维空间,当该空间可供人利用时,架空层也可被称为“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不含2.20m)的,计算自然层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房地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商品房管理的法律、法规。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退房,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其中包括楼层损失。
2.原购房时提供的宣传广告中的,经11幢-12幢-5幢-1幢一条10米宽的景观河未建造。
3.购房时提供的宣传广告中的高乐夫球场未建造。
4.购房时提供的宣传广告中的19幢边的小池塘未建造。
5.宣传广告中的5.7米架空层,3幢与5幢的架空层不到3米。
6.篮球场与网球场面积加大,导致27号绿化减少。与1/5造房,4/5造景不符完全不符。
7、高出1000多一平米的12幢,金通大势作广告为景观楼,前面的景观河成为围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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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信人: |
孙文伟 |
| 写信时间: |
2008-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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