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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工商门户网站> >咨询投诉> >经济违法案件举报

举报须知
一、举报应予受理范围
受理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的举报。
1、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2、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
3、无照经营行为;
4、限制竞争、商业贿赂、串通招投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5、走私贩私、非法出版物和倒卖文物、外汇等违法违章行为;
6、商标违法行为;
7、虚假及违法广告行为;
8、企业登记违法行为;
9、合同诈骗及合同行政违法行为;
10、传销及违法直销行为;
11、其他属于工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二、举报不予受理情形
1、法院、仲裁机构或其它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2、举报对象不明、事实不清的;
3、经营者已经注销或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4、不附合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
5、超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权范围的。

三、受理条件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举报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线索)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2、有真实、必要的事实证据材料;
3、有具体的举报请求和理由;
4、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
(二)举报者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1、举报者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或联系方式、邮政编码。受理部门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进行保密;
2、举报理由及相关事实依据、有效证明及要求;
3、被举报者的姓名、单位名称和详细地址;
4、委托代理人进行举报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材料;

四、注意事项
1、“填写举报内容”页面标注“*”的为必填项;
2、请输入正确的联系方式,以便工作人员联系,您的联系方式仅对工作人员公开;
3、请尽量提供具体违法行为内容、发生(现)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实施单位或者个人、其他能证明违法行为已经或者正在发生的证据;
4、举报内容填写完毕发送后,系统将自动生成一唯一查询码。查询案件举报处理情况的唯一凭证是该查询码,请妥善记录,以便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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