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营者倪某因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被青田县工商局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并处2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该局依据《特别规定》对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者首开罚单。
日前,青田县工商局的执法人员在责任区监管中发现当事人倪某未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在没有查看并索要供货方检验合格报告和进货票据的情况下,进销没有检验报告的鸡腿、鸭腿、卤蛋等各种食品计货值8000多元,并获取违法所得4000元。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特别规定》颁布实施以来,青田县工商局虽采取多种形式向经营者宣传,但仍有部分经营者未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给食品安全带来隐患。该局首次运用《特别规定》亮出的第一张行政处罚单,对经营者起到了较强的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