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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08-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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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店非法“傍”奥运 五福娃成了“推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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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海宁工商局对某眼镜超市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案作出处罚,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非法广告宣传单450份,并处罚款10000元。这是海宁工商局在奥运期间开出的保护奥运标志的首张万元罚单,充分表明了工商部门保护奥运标志专用权的能力和决心。

 

前期,海宁工商局检查人员在保护奥运标志专用权执法行动中,发现某眼镜超市在柜台上赫然摆放着含有5个福娃图案的打折广告宣传单。现场查获宣传单450份,超市无法提供第29届奥运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关于吉祥物福娃图案使用的许可协议。经询问违法当事人,得知眼镜超市共委托他人印制了非法广告单1000份,已发出550份。

 

经海宁工商局致函第29届北京奥组委查询得知,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从未许可该眼镜超市将任何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商业性使用。当事人擅自使用奥运会吉祥物“福娃”图案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中明确的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规定。为此,海宁局于8月12日对违法当事人作出了严厉处罚。

 

海宁工商局查处眼镜超市侵犯奥运标志的行为,受到了29届北京奥组委的赞扬。奥组委在给海宁局的函件(奥组委法〔2008〕2312号文件)中作了如下表述:“对依法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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