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丽水市政府印发了《丽水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信用建设示范行业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对获得“浙江省信用建设示范行业”、“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和“丽水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称号的行业、企业,政府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获评省级信用建设示范行业奖励人民币20万元、获评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奖励人民币10万元、获评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奖励人民币5万元,所需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隶属地人民政府负责兑现。
去年以来,丽水市局根据省局的总体部署,积极开展信用建设示范行业和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建设,不断推进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和信用建设示范行业培育,促进企业加强信用管理,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和转型升级。在工作中,该局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沟通汇报,企业信用建设工作得到了市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最终促成了上述《办法》的出台,信用建设示范行业和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工作上升为政府行为。
《办法》的主要内容,一是确定了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和信用建设示范行业的范围,明确企业信用促进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和信用示范行业建设工作中的职责。二是规定了纳入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和信用建设示范行业培育的对象应具备的条件。三是规定了申报申请授予“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信用建设示范行业”称号的企业、行业的程序。四是明确了对获得信用管理示范的企业和信用建设示范行业的奖励措施和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
报送单位:丽水市局 (撰稿人: 报送人员:丽水市局信息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