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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2008-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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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购物因质量问题导致投诉多需加以规范

 

630,陕西韩先生通过电视购物中心购买了一双标注有“监制:上海高佰鞋业发展有限公司”及“生产工厂”字样的皮鞋,售价490元,仅穿两天就破损严重。韩先生为此多次向销售商反映情况,但多次交涉厂商都是杳无音信。韩先生因电视购物陷入了投诉无门的尴尬境地,直到近日才打听到生产厂家在温州龙湾,于是向龙湾工商部门、消费委投诉。后经龙湾工商分局状元所执法人员检查后发现,所谓“生产工厂”实际上是位于温州农业示范区中心大道的一家小型无照鞋厂,其产品是经由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通过电子购物平台代销的,现该“生产工厂”无照从事制鞋的行为已被立案调查。

 

电视购物纠纷并非个案。6月底,河北省石家庄市毛小姐也陷入电视购物纠纷,被投诉人是位于温州市龙湾区状元二期工业区的某鞋业公司。该鞋业公司在电视购物和鞋盒上都写着这样的“温馨提示”:“如果你对该产品有任何不满意,请确保无磨损,7天内无条件退货”。毛小姐“以订购的鞋子码子不合适,产生轧脚问题”为由,多次申请退货,但都没有得到满意答复。最终辗转找到龙湾工商和消费委为其解决争议。

 

电视购物是一种时尚购物形式。它因受众面广、有足不出户就能购物的便利,日渐受到消费者的推崇。许多消费者在购买的同时,却忽视了这些商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由此引发的问题也多了起来。为此,工商、消费委提醒电视购物的消费者要注意以下五个方面:

 

一、由于电视购物的准入门槛低、环节多、追责难,消费者应当特别关注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选择信誉佳、口碑好、底子厚的厂家和供货商家,不能盲目跟风、贪图便宜。消费者要炼就一双火眼金睛是不容易的,但首先可以做到“四个谨防”:谨防产品上标打“监制”、“授权”字样品牌不正的商品,谨防无“生产者”或“厂商地址”标识货源不正的商品,谨防不提供发票的商品,谨防没有出厂合格证的商品。一旦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可以第一时间就近选择第一供货商或生产商索赔或要求退换,可以通过第一供货商和生产商所在地消委对外维权电话和服务网站请求调解。

 

二、谨慎关注多地、多方的电视购物经营主体资质。电视购物涉及购物经营者、广告商、物流和快递服务单位、供货商、生产商等多个经营主体。消费者在选择电视购物后,一定要记住电视购物广告的电视频道和播出时间,有条件的可以记录下来。如果广告宣传与实际不符,可向做广告宣传的电视频道所在地工商部门进行举报。

 

三、尽量选择货到付款的购买方式。收货时要及时验货,对存在瑕疵、损坏或功能不全的商品应予以拒收。若发现所送商品是“三无产品”,可向订购热线电话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四、退换货邮寄商品时要注意保留凭证,最好在问清邮寄的地址、所寄人员姓名以及退款方式后再寄回商品;已付款的商品要注意保留订货凭证,收货后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购物凭证、订购单、正式发票及汇款单等,以便作为日后维修或投诉的证据。

 

五、电视购物应该理性对待大众传播媒介的名人效应、现场演示。(温州市工商局 蔡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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