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5日,在上虞市消协成功调解一起因“别克HRV”型汽车被雷击致使该车发动机等八部件受损引起的与天安保险公司保险赔偿纠纷案,消费者获得6800元的经济损失,当事双方握手言和,满意而归。
事情的经过还要从2008年5月27日当地的一场雷阵雨说起。5月27日傍晚, 闪电雷鸣,风雨交加,消费者周某因事送朋友回家,行至沥海镇团结闸至海涂96丘塘上,突然天空中一次强闪电,所开的车子立即熄火移动不得, 40分钟左右,雷雨停后经联系把车拖至不远处,因该车在上虞天安保险公司投保,立即打电话向上虞天安保险公司报案,该保险公司通知消费者到别克4S店维修,经修复费用达8574元,消费者周某为此向该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以自然灾害为由只能给予少量补偿,与消费者周某的预期相差甚远,产生分歧。2008年7月26日投诉到上虞市消协,请求帮助。消协受理后,经过调查4S店、当地气象部门和上虞天安保险公司投保协议有关规定,认为根据保险协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五款雷击等属于负责赔偿范围,但具体赔偿比例不明确,只能经过双方协商,最终保险公司以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6800元而使该起调解案件圆满结束。(上虞市消协 陈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