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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2008-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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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遇了“险” “安心”变烦心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如今,一部分钱袋鼓起来的人,开始为今后生活作盘算。湖州市长兴县消费者张先生经保险公司业务员介绍分别于2006年7月1日及2007年7月17日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期均为一年。

 

去年1月27日,张先生因意外伤致左肱骨骨干骨折,在长兴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并由医院实施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张先生手术恢复后,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按保险条款很快办理了理赔手续。由于张先生在出院时,医生嘱咐其必须在家修养一年后,再回到医院拆除体内钢钉。今年1月31日,张先生再次到骨科医院进行拆除钢钉手术。出院后,张先生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却以第二次取钢钉手术时间超出出险日180天为由拒绝理赔。张先生懵了:在第一次申请理赔时已告知保险公司,其一年后还要进行取钢钉手术,当时保险公司并未告知第二手术超出180天不予以理赔的规定。再者,双方签定的保险合同中并没有上述规定,并且第一次理赔款迟迟未兑现。张先生多次与保险公司交涉无果,遂于日前投诉到长兴县消保委。

 

长兴县消保委受理投诉后,立即组织人员展开调查核实。经查,张先生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县消保委便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县消保委进行调解。保险公司以上级部门规定为由进行推诿,县消保委要求保险公司出具拒赔的相关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却无法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最终,在县消保委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第一次理赔款5453元于次日支付,并由保险公司承担张先生的第二次取钢钉手术费等共计人民币2090元于10日内到账。(孙建新  顾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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