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来海宁打工的刘某,于2006年1月在袁花谈桥集镇一家摩托车销售店购买了一辆金马三轮摩托车,店主陈某要求刘某上山东牌照,理由是上山东牌照可以免交车辆购置税,并承诺验车年审一条龙服务,刘某的车可以放心的在海宁开,保险、补办任何手续都可以帮忙。2008年1月,刘某的三轮车到了验车年审时间了,却发现三轮摩托车的行驶证副证遗失了,刘某只能拜托陈某代办补证验车了。陈某爽快接受了刘某的请求,提出了700元的费用要求,并收去了刘某的三轮摩托车行驶证正本,开给了刘某一张收款收据。
刘某因为没有了行驶证,只能将车子停在家里,漫长的等待了半年。7月4日,陈某通知刘某东西已经办好,刘某满心欢喜的来到陈某店里取证,但是陈某却提出要刘某另行支付500元的烟酒公关费才能给证。刘某觉得很委屈,当初上山东牌照是陈某提出,一条龙服务也是陈某承诺的,在海宁牌照验车补证也无非是两三百元的事情,为何陈某要收取1200元的费用。面对刘某的质询,陈某的回答是刘某遗失了行驶证副本,补办证件要将车子开到山东去才能办,陈某是托了很多关系才办好的,自然就花去了不少烟酒公关费用。刘某认为陈某的行为是一种诈骗行为,向袁花工商所消协分会投诉。
消协工作人员听取了双方的陈述,要求陈某出示相关费用票据,而陈某只能列出费用清单,包括验车交强险、补办行驶证副证、验车年审、公关费,合计1200元,却交不出一张费用票据,对此陈某解释说,他是委托山东那边的朋友代为办理的,对方只邮寄过来行驶证的正副本,没有其他东西,他也通过山东的车管网进行查实,刘某的三轮摩托车已经年审成功。而刘某则坚持既然陈某承诺一条龙服务,再加上陈某当初只提出700元的费用,根本就不存在什么公关费,多收500元给证就是一种诈骗行为。
在听取双方意见后,消协工作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既然陈某不能提供500元的公关费用票据,刘某有权利不支付,但对于陈某帮助补证验车的所需费用可以参照海宁本地补证验车的费用予以支付,陈某在邮寄材料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可以向刘某索取,前提是提供相关票据。双方当事人最终同意了消协的处理意见。